海南旅游路线图?

时间:2024-11-09 05:50 作者:斜阳旅游网 分类:旅游路线 浏览:0

一、海南旅游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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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南本地人.

三亚的.

来海南旅游,去几个特色地方就可以了.

1.三亚

来海南的人必须要来三亚.三亚又被称为鹿城.四季如夏.

主要观光点有: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大东海旅游区-鹿回头公园(三亚又称为鹿城的原因)-天涯海角风景区-南山文化旅游区-蜈支洲岛

来到三亚后可以住在摈海路的家庭旅馆中,大概150到200元/天.

饮食最好最吃大排挡和路边摊.都是海南特色.经济实惠.

2.兴隆

兴隆最出名的是它的温泉'热带植物园及咖啡.

兴隆温泉在完拧市东南25公里左右的兴隆华侨农场.来到海南泡温泉是必须的.一般住酒店会免费泡温泉.酒店一般300到500元/天.

3.陵水

陵水有个猴岛.整个岛上都是猕猴.相当可爱.

在陵水可以吃到最新鲜的海鲜(海南其他地方也可以,只是价格比陵水贵些).

住宿比较便宜,在100元/天之内.

4.五指山

五指山市,原海南省通什(zhá)市.在海南岛中部.现在是夏季,五指山的夏季十分清凉.

五指山市有热带雨林.喜爱冒险的话可以参与漂流.不喜欢的话有黎苗风情寨.感受海南本土少数民族的特色.

(特别提醒:小心自己随身物品,小心骗子.)

附:

海口等一些城市没有必要去,没有特色(论历史文化,海南无法与内地相比.海南出众的就是自然风光).

如果有兴趣,博鳌可以去下.

还有,欢迎到海南来.玩的开心哈...

对了,还有行程.

2天在三亚.鹿回头公园一定要晚上去,可以观看全三亚夜景.

兴隆,陵水,五指山各一天就可以.

5天的行程可能会有点紧张噢.不过还是玩的开心吖。

二、深圳环保政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通过时间

1994年9月16日

通过大会

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修正时间

2000年3月3日

管理区域

广东省深圳市

修订时间

2009年7月21日

修订过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修订的条例

(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农业、海洋、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责任目标、落实环境责任任务,持续改善本市整体环境质量。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实绩实施年度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责任目标、任务,分别组织制定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完成相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定期向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和通报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在起草时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形成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有关政府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和审查小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及其书面审查意见的政策,不予审议、审查。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区域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本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要求和土地开发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组织起草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及在产品中限制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关环境信息,并依法实行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相关环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环境污染状况、重大环境治理措施、企业环境行为等信息;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未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其他污染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本辖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且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域,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行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该行业建设项目。

需要暂停审批的区域或者行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领的标准和目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为排放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载明持证人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期限届满仍需排污的,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所发生的费用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危害环境紧急状况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载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排污者的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并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和企业上市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社会服务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依法承担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性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评价环境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产生或者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振动、电磁波辐射及其他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现场检查、现场监测,采集样品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检查者应当协助检查或者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延误检查。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非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处置、排放放射性物以及含传染病病

原体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三)在夜间和中午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四)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出具拟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清单,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设施或者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属于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应当依法没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相关设施或者物品予以处理;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予以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者责任主体暂时不明确、无法落实处置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先予统筹安排,再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有偿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鼓励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治理成本。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时和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表、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有重大变更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发生紧急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申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登记资料或者环境统计报表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因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排污者应当采取减量或者限量生产等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暂停污染物产生工序。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污者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维护校验,确保数据、图像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传输。在线监测装置或者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二条 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被全部纳入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业企业,其内设的监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应当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未内设监测机构或者内设的监测机构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排污者可以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对自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实行专业化管理。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污染物处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委托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

(一)合作共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各自产生的污染物;

(二)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排污者集中处理污染物;

(三)委托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污染物。

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参与合作的排污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污染物处理责任,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集中处理污染物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合同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受托人接受委托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受托人承担超标排放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在所在地主要媒体、相邻社区以及敏感点如实发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发布的情况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其他排污者主动将自身的环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或者年度环境报告进行核查,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自愿、真实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载入环保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配套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及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提交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必要内容。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排污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并向当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排污者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消除污染或者不能及时确定责任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未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染物无相应标准,但是造成实际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受影响者可以与排污者就减少或者消除影响进行协商。排污者应当按照经协商达成的协议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强度,缓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受影响者或者排污者的申请,组织排污者与受影响者协商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及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无其他替代用品的,可以将列入严重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物质用作原料或者用于维修等必要用途。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此类物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五十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申报量与按照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明显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虚报、瞒报。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是不立即转移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险的,可以先予转移,并在转移后三个工作日内补报和补填联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并提供相应参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玻璃幕墙的设置,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节能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在室外使用灯光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发、生产、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购物袋;限制生产、销售一次性购物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及其他材质的购物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时,应当同时提供可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等容器,供消费者选择购买,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消费者循环使用。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

除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园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保护区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其他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污染、破坏景观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进行城市开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

对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生态破坏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理和恢复。

第五十六条 进行区域开发,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的区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

第五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科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源头预防、监测预警和控制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保障生物多样性安全。

从境外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的,应当事先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并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超过水产养殖标准和农业灌溉标准的污水进行养殖和灌溉。

禁止将有害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

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依法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报道,承担环境保护公益宣传责任。

鼓励社区和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宣传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三、深圳到重庆旅游攻略,推荐精美路线图!

深圳到重庆旅游攻略

对于计划去重庆旅游的深圳人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路线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深圳到重庆的旅游攻略,希望能帮助您规划一次完美的旅程。

交通方式

从深圳到重庆,目前最常见的交通方式是乘坐飞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出发,大约两小时就可以到达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另外,如果时间充裕,也可以选择坐火车或者自驾前往。

住宿安排

重庆作为一个旅游热门城市,拥有各式各样的住宿选择,从豪华的国际连锁酒店到具有地方特色的客栈都应有尽有。建议根据自己的预算和喜好,在主城或景区周边选择合适的住宿。

美食推荐

重庆被称为“美食之都”,当地的火锅、香辣小吃是不可错过的特色美食。此外,重庆还有许多当地特色的美食,例如辣子鸡、江湖菜等,务必要尝试一番。

景点推荐

在重庆旅行,一定要去看一看长江索道、洪崖洞、磁器口古镇、武隆天生三桥等景点。此外,如果时间充裕,还可以安排到武隆天生三桥玻璃栈道、武隆山城(影视城)、仙女山等景点游玩。当然,重庆市区的解放碑、洋人街、磁器口等景点也是不容错过的。

返回路线

在结束愉快的重庆之行后,您可以选择原路返回深圳,或者通过其他交通方式返回。不过建议提前做好规划和预订,确保旅途顺利。

希望以上的旅游攻略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旅途愉快!

感谢阅读!通过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的深圳到重庆旅行提供合理的路线规划和实用的旅游建议。

四、旅游路线图怎么搜索?

要搜索旅游路线图,你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1.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目的地和关键词,如“巴黎旅游路线图”。

2. 使用旅游规划应用程序或网站,如TripAdvisor、Lonely Planet或Google Maps,它们通常提供详细的旅游路线图和建议。

3. 参考旅游指南书籍或杂志,它们通常包含各种旅游路线图和景点介绍。

4. 加入旅游论坛或社交媒体群组,向其他旅行者寻求建议和推荐。

5. 向当地旅游局或旅行社咨询,他们通常可以提供定制的旅游路线图和建议。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记得比较多个来源,以获得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五、旅游景区环保标语?

爱护环境,有你有我有他,文明旅游,利己利国,利民文明出行,走遍大江南北,爱护环境,惠泽千秋观美好风景,做文明游客当你伸手采摘美丽已不存在地面爱干净,请您手留情

六、ppt如何制作旅游路线图?

可以先做一个总的导览图,再分点介绍。

七、儿童旅游路线图怎么画?

先在纸上画一个太阳伞和球,太阳伞斜放着,球的下面画上一些波浪线作为沙子。

画出海平面和沙滩边缘,海里面画一些波浪线表示海水,下边也画上一些波浪线和黑点表示沙子,正上方画一个太阳。

把太阳伞涂成蓝白相间的颜色,太阳和球都用红色和黄色涂满。

把沙滩涂成浅棕色,沙子涂成深棕色,海水涂成蓝色,一幅关于旅行的简笔画就画好了。

八、佛慧山旅游路线图?

佛慧山在千佛山东南1.5公里处,又名大佛头山,海拔460米。山势峭拔为济南市区制高点,登临山顶可俯瞰泉城, 鳞次栉比的现代建筑,柳浪环绕的明湖,滚滚东去的大河尽收眼底。山阴绝壁上有摩崖巨佛头像,像高7.8米,宽4米,开凿于北宋景祐二年(1035),鬼斧神工雄伟壮观。后人临悬崖筑拱型 佛龛,护大佛于内。额书“大雄宝殿”四字,为济南书法家张英麟所书。

九、如何办理深圳环保批文,深圳环保流程,环评报告表?

一、办理餐饮环评手续:

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审核你提交的资料之后会核定出具体你企业需要提供什么级别的环评文件(具体因素按经营场所所在地、周边政策、规划区等因素而定)

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必须由指定有相关资质机构认定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企业本身填写,由环保部门审批

二、环评证照办理流程:

1.填写餐饮环评申请表

2.提交企业相关要求资料

3.环保部门派专员到现场核实,同意装修施工,出具环保批文

注:如没环保批文,是不许进行装修施工

4.装修施工、竣工验收、正常营业一个月

5.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6.排污许可调查、验收

7、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已进行备案)

3)餐厅室内布置平面图、企业周边环境图、所在楼层平面图

4)油烟净化器正常工作,测量,出监测报告、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十、深圳蛇口旅游景点攻略:玩转蛇口必知的旅游路线图

蛇口旅游景点详细攻略

蛇口位于深圳市南部,是一个集商务、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地区。作为一个旅游胜地,蛇口有着丰富多样的景点可以让游客探索。以下是针对蛇口旅游景点的详细攻略,帮助您更好地规划旅行路线。

蛇口旅游景点一日游路线图

如果您只有一天的时间,可以按照以下路线图游玩蛇口景点:

  • 上午:首先可以选择前往蛇口海上世界,感受海洋乐园的独特魅力。
  • 中午:在海上世界附近品尝当地特色美食,比如海鲜大餐或者海鲜烧烤。
  • 下午:下午可以前往蛇口水上公园,尽情享受水上运动和水上娱乐项目。
  • 傍晚:在蛇口湾公园欣赏日落美景,放松心情。
  • 晚上:晚上可以到海上世界附近的酒吧或餐厅,感受蛇口夜生活的热闹和多样性。

蛇口旅游景点两日游路线图

如果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将行程安排得更加细致:

  • 第一天:上午参观蛇口海上世界,中午品尝海鲜美食,下午在蛇口水上公园玩耍,傍晚在蛇口湾公园欣赏日落。
  • 第二天:上午可以前往蛇口文化艺术中心,了解蛇口的文化底蕴,中午品尝当地小吃,下午可以选择在欢乐海岸购物休闲,晚上再次享受海上世界的夜生活。

在蛇口旅游时,除了以上景点,还有许多其他值得一游的地方,比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公园、海上乐园等。希望这份攻略能够为您的蛇口之行提供一些帮助,愿您玩得愉快!

谢谢您阅读本篇蛇口旅游景点攻略,希望能够为您在蛇口旅行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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