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
古城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开展古城墙资源普查,拟定分类保护等级,推荐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
(二)组织划定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三)组织开展古城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
(四)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古城墙的保护工程实施审核管理;
(五)对古城墙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六)对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将其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古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古城墙的巡查和保洁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古城墙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古城墙本体监测数据的采集、上传,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
(五)古城墙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第八条 古城墙的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省、市专项补助经费;
(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三)古城墙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古城墙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贡献突出的,由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城墙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保护古城墙的行为。第十条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古城墙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古城墙的名称、类别、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二条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
(六)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
(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第十三条 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的相关规划,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古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予以改造、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现有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带状公园的分类
路侧带状公园路侧绿地是构成城市廊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遮阴、防尘、降噪功能之外,还能使廊道与廊道、廊道与斑块、斑块与斑块之间相互联系成一个整体;在生态学上,它为动植物的迁移和传播提供有效的通道。
覆盖体上的带状公园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地下隧道、高压走廊、河涌等在穿过城市居民区的区段已经能够覆盖在地下,而管道上方又不宜建筑,因此形成高压走廊上带状公园、覆盖涌带状公园。例如佛山城南的长廊花园即属于高压走廊下埋后所建的带状公园。
此类带状公园常靠近居民区,是居民日常闲暇活动和通行的重要场所。因此,活动内容、场地的安排,通行的舒适性、便利性,以及为居民提供清新整洁的环境是其布局设计的前提。虽然因多与居住小区相邻,其景观空间应更趋于生活化,但作为居住区外的公共开敞空间,除了附近常住居民的使用,还要为城市中的其他市民或游客服务,因而又应该与居住区的园林有所不同。空间序列要求更流畅以方便人们通过,同时应在开敞的场地周边多创造舒适的各种小空间,以满足人们聚集但又要占据个人空间的需求;植物配置要求丰富多样,但不应该与目前居住区园林太雷同,过于精细,而应该多体现自然野趣;要让人们从人行道随时进入公园而不用跨越边界的灌木和设施,营造中心或标志性景观,使带状公园具有个性和可识别性;各种设旋尽量平均分布于各段落,并设置照明。 环城带状公园的思想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中国很早就颁布了第一部关于沿城墙周围必须植树的法律 ,虽然目的并不是为了控制城市蔓延,但它对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异曲同工之妙。由于古代的这种植树和建设护城河的思想,给我国的许多城市留下了优越的公共开敞空间。“平江古城——苏州”被认为是护城河保护的最好的城市,沿苏州护城河分布着大量的城墙遗址,配合这些遗址建设了大量的公园,如苏州胥门公园等。沿着城墙布局的设施自然形成了苏州的环城带状公园,虽未刻意规划,但却表现得浑然天成,让人叹为观止。
合肥市也非常合理的利用了环护城河的水系和沿城墙的林带等资源,提出了建设环城带状公园的规划,这一规划也得到了实施,对合肥市在1992年被评为中国第一批国家园林城市有很大的帮助。合肥市的环城带状公园明确了旧城与新城之间的关系,既起到了保护旧城的作用,又给市民带来了优越的游憩活动空间。中国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环城带状公园与欧洲的环城绿带思想有一定的差别,但与美国的波士顿公园系统却具有相同的理念。张青云(2007)结合古城墙的城市带状公园设计研究中,提出以古城墙为依托的带状公园包括文化传承、塑造城市意象、游憩、审美和生态等功能,与绿道理念中的遗产廊道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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